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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款账户账号报告
发布日期:2018-01-22来源:纳税服务处浏览次数:

【事项名称】存款账户账号报告 

【业务描述】 

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,将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告税务机关的事宜。 

办理材料 

1.必须办理材料 

1)《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》。 

2)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 

2.条件办理材料 

无。 

【受理部门】 

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、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(场所)办理,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、省内通办的办税服务厅(场所)办理。

【纳税人注意事项】

1.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。

2.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;发生变化的,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。

3.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,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承担《税收征管法》确定的法律责任。

【办理流程】

 

【税务机关服务规范】

1.基本规范

1)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,核对资料是否齐全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、填写内容是否完整,符合的即时办结;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。

2)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,录入存款账户账号信息。1个工作日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。

3)提供免填单服务。

4)提供同城通办、省内通办服务。

5)受理方通过国税、地税信息共享渠道,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另一方。纳税人无需到另一方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,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。

2.升级规范

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服务。

3.规范衔接

《全国税收征管规范(1.2版)》:1.10.1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。

【设定依据】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)

2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10106号)

3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》(税总发〔201646号)

4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》(税总发〔2016103号)

5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》(税总发〔2016104号)

6.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〉2.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》(税总办发〔2015224号)



【办理地点】办税服务厅、网上平台。

【办理时间】即时办结。

【联系电话】12366。



 

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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